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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人:jxkeda 发布日期:2023-04-18 18:02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加强实习过程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是高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教学阶段,帮助学生了解社会实践和教学实际之间的差距,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为实现与就业的零距离过渡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学校各专业学生(护理专业学生除外)一般在第五学期设置岗位实习环节,实习周期为第五学期9月至次年3月,共6个月。
根据国务院通过的《护士条例》,条例第二章第二款明文规定:要求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专业须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护理学生实习周期为第四学期4月-第五学期12月。
学生必须参加岗位实习,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校外岗位实习工作者,需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
第四条 实习作为各专业必修课程,是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不按规定参加实习或实习时间少于学校规定者,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延后毕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根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精神,教务处统筹负责全校实习工作,分院应落实实习教学组织、运行、管理及质量监控工作,各班辅导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实习管理职责:
1.负责全校实习启动、过程监控、情况通报、材料检查、成绩复核等管理工作。
2.制定当年的实习计划,完成学校下达的实习任务。与分院协调组织实习学生的实习分配,为实习学生安排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和优质的实习单位。
3.拓展实习基地,制定完善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签订校企合作办学协议,制定详细教学和实训计划,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结合实习单位制度,制定学生实习期间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学生实习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5.负责学生实习的咨询与指导。安排专业的实习指导老师定期到实习单位巡视和回访学生的实习情况。
6.制定规范的学生实习流程,做好学生实习经验的总结和推广,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实施。
7.抽查各分院实习质量,督促各分院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等。
 
第七条 分院职责:
1.检查各班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将材料和名单上报至教务处。
2.实习前组织各班进行实习动员工作,督促各班做好实习前注意事项的通知和各项准备工作。
3.督促辅导员掌握学生每阶段实习情况及做好材料收集工作,处理学生在实习期间各类突发性事件。
4.协助教务处组织实习学生的实习分配,为实习学生安排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和优质的实习单位。
5.配合教务处检查实习质量,实习结束后,组织院内实习经验交流会。
6.按要求整理实习学生档案和材料及时上报至教务处。
 
第三章 实习计划与实习大纲
 
第八条,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实习计划由教务处制订。教务处在学期初制定实习计划,并将实习计划通知下发至各分院,各分院实习工作安排均按实习计划执行。
第九条,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校领导审核后,并汇编成册。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
3.实习方式和时间分配;
4.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或工作内容;
5.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四章 岗位实习工作要求
 
第十条 学生岗位实习要求
学生岗位实习期间,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员工,应特别注意遵纪守法和保护自身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1.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岗位实习的实践中努力完成专业技能的学习任务。
2.实习过程中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注意上下班途中交通安全,杜绝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3.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听从分配,不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4.岗位实习学生通过其他通讯手段经常保持与学校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的联系,每半个月至少要与学校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及感悟,遇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校方和企业;联系方式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5.学生实习期间所完成月结不少于6篇,内容应涵盖:(1)所从事工作内容、(2)通过实习收获的知识、(3)实习感悟、(4)实习困惑、(5)每月工作计划。
6.在实习期间,实习学生(除非常特殊情况者)必须服从分配,按照要求岗位实习,完成岗位实习任务。实习期间,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如果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学生本人申请→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核实并签署意见→分院院长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分院工作要求
1.每年6月初,各院应督促学生利用一个月在校实践性教学时间,充分锻炼专业技能;注重利用课余时间自行落实实习单位或积极参加学校、各院组织推荐的实习单位。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所有学生均应落实实习单位,并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回执登记表》提交辅导员处。
2.截止每年9月底,若仍有学生未落实实习单位,各院应联合教务处根据专业特点,积极为学生推荐实习单位,按照相对集中和就近原则帮助学生落实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若确需中途离开实习单位或终止工作的,应向实习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老师的同意后,并正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得离开。
3.针对距离南昌较远但相对比较集中的岗位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至少要在实习期间安排一次以上校内指导教师到现场指导。对于在南昌本地(周边)岗位实习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每个月选择企业安排一次以上校内指导教师到现场指导。
第十二条 班级导师工作要求
1.学生实习之前,班级导师须召集所带班级学生开会,组织学习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布置相关任务,重点做好安全生产教育。
2.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月结撰写。
3.认真审核学生所提交个人及单位信息真实性,指导学生开展实习,掌握学生实习动态;督促学生撰写实习月结、实习报告、实习意见鉴定表等材料,及时批阅以上材料。
4.在指导实习过程中,发现学生在心理或行动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分院,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发生实习事故。在导师工作手册中如实记载与学生沟通交流情况,实习结束后上交学校备查。
5.实习结束后,严格按照学校和各分院的要求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成绩。
第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1.实习前夕,配合班级导师召开动员会议,强调实习纪律,做好学生安全生产及上下班交通安全教育。
2.实习期间,辅导员要加强对实习及参加校内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督促学生落实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与学生及班级导师沟通交流,辅助导师做好实习指导工作。
3.收缴所有岗位实习电子档及纸质档相关材料,填写《学生实习情况汇总表》,并将学生材料完整情况报告班级导师。
4.在教务处、各分院指导下,处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工作材料提交及存档要求
1.各分院需提交及存档材料
(1)每年5月初教务处提交本学年实习工作实施方案,方案通过校办公会后,下发至各分院执行落实。
(2)原则上10月中旬,各院应完成所有已落实实习单位学生《学生岗位实习情况回执登记表》回收工作,按班整理归档备查;次年4月底完成《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汇总表》填写及汇总工作并提交教务处电子档表格。
(3)《岗位实习承诺书》、《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等材料一式两份,教务处、各分院各执一份。
(4)实习结束后,各分院辅导员收齐《学生岗位实习手册》电子档及纸质档留存院内备查。
2.学生需提交材料
学生需提交岗位实习材料包括:《学生岗位实习情况回执登记表》、电子档和纸质档《学生岗位实习手册》(由月结、实习总结报告及实习鉴定意见表组成);拒绝学校推荐单位或从推荐单位中途退岗学生,需提交《岗位实习承诺书》《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变更工作单位学生需提交《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 实习指导工作考核及学生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考核
实习划分为3个模块(见下表),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各模块按时完成情况及质量,分模块评定成绩。学生应通过所有模块考核后方可认定其通过实习考核,其中任一模块成绩不及格视其实习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须重修不及格模块。总评成绩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计分制。 
 

模块名称 具体工作任务 完成时间节点 占总评成绩比例 备注
实习启动与单位落实 1、落实实习单位
2、提交《学生岗位实习情况回执登记表》
第五学期10月底 20%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即获得该模块成绩,每拖延一个月降一等级,截至10月底未落实单位者视其岗位实习成绩不及格。
在岗实习与技能训练 1、坚持在岗实习,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
2、完成月结、实习报告撰写、《岗位实习成绩表》填写及盖章工作。
每月撰写一篇月结,实习结束前完成所有材料撰写工作。 60% 弄虚作假,不在岗实习;不按规定撰写月结(篇数不达标)、实习报告,《岗位实习成绩评定表》未盖单位公章者,此模块成绩不及格。
材料准备与提交 按规定向辅导员提交所有实习相关材料 第六学期4月 20% 材料不完整、不规范者,此模块成绩不合格。
 
 
第六章 实习监管与规范
 
第十六条 规范签署实习“三方协议”。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七条 严禁中介组织实习。各分院和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第十八条 不得强制安排指定实习单位。各分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经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实习单位符合实习标准并同意的,可自行选择实习单位。
第十九条 不得收取实习费用。各分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严控学生实习时间。各分院应明确认识实习、岗位实习具体时间安排,岗位实习根据专业培养需要一般为6个月,不得违规延长岗位实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确保实习专业对口或相近。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实习备案制度。各分院要及时将实习安排情况和实习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后,再由教务处提交省教育厅职成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各分院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基本权利,严格落实实习安排“六不得”、时间工种“三不得”等规定。针对学生实习中易出现问题的重点环节,如安全防护是否到位、“六不得”是否落实到位等,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实习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若有专业结合本专业教学进程的特点与需要,需自行安排其他时间进行岗位实习,则须合理调整本专业教学计划,向教务处书面提出教学计划变更申请并经批准后生效,岗位实习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序推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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