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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jxkeda 发布日期:2023-04-13 15:3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使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反映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学校声望和信誉,要把就业工作摆在人才培养各项工作中的重要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就业工作。
第三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就业本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就业工作的“四不准”规定,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方权益。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委培或订单、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就业工作“四不准”包括: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第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就业指导,开拓就业市场,搭建就业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充分挖掘就业工作自身的育人功能,积极利用就业工作的反馈机制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就业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系部书记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筹管理。各系部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管秘书和毕业班辅导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各系部,由各系部统筹管理。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就业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就业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服务、管理工作。
(二)在学校党政领导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意见,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审议就业工作方案有关事项,督促检查各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各系部的就业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法规,解读研判就业形势,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规定、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就业市场调研,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不断开发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按照不少于3倍应届毕业生数量的20%提供有效就业岗位;
(三)招生就业处会同教务处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组织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和就业计划方案。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或就业证明的管理、审核、鉴定;
(四)开展毕业教育和与学生就业指导相关的工作;
(五)完成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落实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学校就业工作的制度、规定、方案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与本单位相关专业行业的就业形势,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建立全员参与促进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做好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就业调研、就业帮扶和签约管理等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就业讲座、报告会、座谈会、双选会,及时发布招聘信息。按照不少于3倍应届毕业生数量的80%提供有效就业岗位;
(四)负责本系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各系部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毕业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系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综合能力等方面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五)毕业生生源信息审核上报,就业数据的统计,就业材料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管理、审核、鉴定;
(六)进行毕业教育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就业指导相关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九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和各级政府的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条 就业指导和毕业生联系就业等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从新生入校开始,每学期的就业指导侧重点不同,贯穿整个大学学习期间,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法规与就业形势的宣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择业技巧和职业生涯规划等训练。
第十二条 加强职业生涯咨询工作室建设,配齐配强就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化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各系、各专业特点,注意针对性和时效性,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和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来开展。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结合,与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相结合。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好国家需要与个人发展的关系,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工作,积极投身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着力提高我校毕业生留省率、留庆率,为区域经济发展增添新动能,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四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需联系我校招生就业处办理需求信息的登记。招生就业处通过校园平台、网站、工作群组等途径,及时向全校学生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平台和走访等多种形式积极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联系,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组织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洽谈会,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择人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其他推荐材料。学业及操行成绩由所在系部审核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推荐材料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帮助残疾学生等确有就业困难的群体联系就业,对毕业半年后未就业并自愿申请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优先推荐就业。
 
第五章 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的权利,有为国家需要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认真学习国家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适应形势,理性择业,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关系,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就业和创业能力,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就业教育指导活动。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应积极主动就业,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积极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和社会组织的各类人才招聘会等,详细了解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做到诚信就业、文明就业。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向后,按要求签订协议书并认真履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完成相关手续。若无法履约,应与用人单位协商,经用人单位出具解约证明后方可重新签约。若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配合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做好就业调研等信息反馈相关事宜。
 
第六章 毕业生签约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派遣和户口迁移的重要依据,由学生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申领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系部、招生就业处需各执一份),不得转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前,要认真了解掌握国家政策和规定,要熟知协议书的条款内容,严肃、慎重对待与用人单位的签约。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如下:
(一)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线上填写就业协议书内容确认无误后,打印纸质就业协议书。
(二)双方在纸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后,及时将纸质协议书交回所在系部。
(三)经系部审核后,交由招生就业处。纸介材料留存作为考察系部及我校毕业生就业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应诚信签约、诚实履约。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签订时应将双方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填写,同时,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要签名盖章,最终按协议书派遣。若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和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得要求学校更改就业计划。
第二十九条 协议书的签订应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的规定要求。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签订的协议书交到学校,逾期未交的按未落实就业单位处理。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就业工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的有关要求。一是机构到位,有独立、完整的就业指导机构;二是人员到位,就业专职指导人员与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保持1:500以上;三是经费到位,学校专项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不低于学校年度学费收入的1%;四是场地到位,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场地的生均面积大于0.15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定期组织召开就业工作推进会、调度会,完善就业工作保障制度,加大就业工作扶持力度。将就业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职、晋级、先优模范推荐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八章 绩效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就业工作绩效发放对象为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底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按照《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江西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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