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江西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团委、省属各高校团委、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团委: 为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鼓励全省青年自主创业,解决全省青年创业融资难问题,团省委设立了江西省青年创业担保基金,专门用于为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创业项目提供小额贷款。现就启动江西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1. 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到重要议事日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每个推荐给团省委的项目,安排一位专职团干部做好对接服务。推荐借款人(被保证人)的设区市团委、县(市、区)团委、高校团委要配合团省委、合作银行定期对被推荐的借款人(被保证人)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跟踪,做好服务。借款到期后,要协助团省委和合作银行经办机构,督促借款人(被保证人)按约履行义务,做好贷款本息回收,确保本地区优良贷款率在98%以上。此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团省委年度考评项目。 2. 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资源,尤其是网络新媒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宣传江西省青年创业担保基金有关优惠政策,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积极申报,切实将政策用足、用好、用实,努力让好的政策惠及每一位创业青年。 3. 认真组织。需要提供贷款担保的创业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经县以下基层团组织或创业园区(孵化基地、青创空间等)报县市两级中的其中一级团委初审后推荐给团省委(省属高校团委初审后直接推荐给团省委)。具体受理推荐、贷款审查、办理期限执行《江西省青年创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各地各单位团组织要认真指导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认真对照《江西省青年创业担保基金内部运行管理办法》(见附件1)有关规定,如实填写《江西省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申请、推荐表》(见附件2),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团省委(电子稿发到信箱,纸质稿一式四份寄至团省委团发委),团省委城青部、团发委将于每月底组织专家顾问团相关专家召开审核会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给合作银行。
联系人:李 静:18779869436 葛李保:15870011999 电子信箱:jxqckj2015@163.com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东6栋127室 团省委团发委,邮编330038 附件: 1. 江西省青年创业担保基金内部运行管理办法 2. 江西省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申请、推荐表 团省委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附件1
江西省青年创业担保基金内部运行管理办法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鼓励全省青年自主创业,解决全省青年创业融资难问题,团省委设立了江西省青年创业担保基金,并与合作的银行制定了《江西省青年创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为使其在全省团系统切实落到实处,促进担保贷款工作持续、健康、有效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江西省青年创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团省委与银行合作,将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到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即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担保基金的支持对象为有公司实体且有创业项目的青年创业者。具体贷款担保主要对象和条件为: (一)主要对象:由各级团组织主导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青创空间)等入孵企业,各级团组织创办的创业大赛中的优秀选手、江西青年(大学生)创业俱乐部成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农村致富带头人、网络团委(青年社会组织)负责任人等创办的企业。 (二)条件:申请人须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还能力。 第四条 贷款担保额度 (一)为在校大学生申请资金用于项目启动的初创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为非在校大学生申请资金用于项目启动的初创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三)为经营活动已经展开,有合作客户的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第五条 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按时履行债务(含借款利息)偿付义务的前提下,团省委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合作银行经办机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还款方式和贷款计结息方式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贷款金额确定贷款利率的上浮比例,综合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20%。 第七条 需要提供贷款担保的创业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经县以下基层团组织或创业园区(孵化基地、青创空间等)报县市两级中的其中一级团委初审后推荐给团省委(省属高校团委初审后直接推荐给团省委)。团省委城青部、团发委组织专家顾问团相关专家召开审核会共同审核,签署意见(详见附表),符合条件的推荐给合作银行。 团省委定期(一般为每月一次)组织召开申请项目审核会。如担保贷款额度使用完毕,审核会暂停,待有额度后重新动议。 具体受理推荐、贷款审查、办理期限执行《江西省青年创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推荐借款人(被保证人)的设区市团委、县(市区)团委,高校团委要配合团省委、合作银行定期对被推荐的借款人(被保证人)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借款到期,要协助团省委和合作银行经办机构,督促借款人(被保证人)按约履行义务,做好贷款本息回收。 第九条 推荐借款人(被保证人)的设区市团委、县(市区)团委,高校团委对每推荐给团省委的项目,要安排一位专职团干部做对接服务,安排一位辅导导师,对接的专职团干和辅导导师要在项目申请、推荐表上签字(附导师简介);推荐项目的团组织要与所在地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联系,确保该项目享受小贷贴息政策。 第十条 此项工作作为团省委年度考评项目之一。团市委、团县(市、区)委、高校团委、各创业园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如所在地推荐的借款人(被保证人)发生违约情形,年度内未回收的贷款本息,当比率高于贷款总额的3%(含)时,取消下一年度的推荐借款人(被保证人)权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西省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申请、推荐表
|
|||||||||||||||||||||||||||||||||||||||||||||||||||||||||||||||||||||||||||||||||||||||
|
|||||||||||||||||||||||||||||||||||||||||||||||||||||||||||||||||||||||||||||||||||||||